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市监处字〔2020〕89号
当事人:田阳县悦晟生活超市(黄惠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1MA5NUR16X0
住所(住址):田阳县田州镇敢壮大道与荣鑫路延长线交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惠玲
经查明,田阳县悦晟生活超市是由黄慧玲个人投资成立的,于2019年6月开始营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5NUR16X0,注册日期:2019年06月12日,经营范围:大米、豆类、日用百货等的《营业执照》。
另查明,当事人称其在2019年6月12日购买接手位于田阳县田州镇敢壮大道与荣鑫路延长线交汇的田阳县某超市的铺面后,在该铺面成立经营田阳县悦晟生活超市,所扣押的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均是原田阳县某超市转手过来的产品,其在交接时未查看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等内容,也未索取任何材料。当事人在该店销售柏丽丝植物精华洗发露10.00元/瓶,隆力奇蛇胆花露水15.00元/瓶,青瓜补水养肤洁面乳15.00元/瓶,芦荟水份平衡洁面乳15.00元/瓶,亮莊珍珠营养洗发露15.00元/瓶。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凭证以及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关于违法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凭证,也无进销货台账记录和其他相关的票据和记录,故其违法货值金额以记载在阳市监妆强决[2020]10号《财物清单》上的数额计算,认定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90.00元。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且在调查中未取得能够证实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利润准确数值的证据材料,故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10月29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妆告〔202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5个品规共13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帐户: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20610101040016964)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田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田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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