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阳县山坡农资店
经营者:李飞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75年5月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才市自然村121
工作单位和职务:田阳县山坡农资店负责人
住所: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27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5L2F613P 1-1
联系电话:13768161066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一案,经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下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9月15日,本机关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27号田阳县山坡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进门店正对面货架上第三排摆卖有锁收®噻虫˙高氯氟农药产品32瓶,该农药产品标签具体信息为:总有效成分含量:20%;高效氯氰菊酯含量:4%;噻虫嗪含量:16%;剂型:悬浮剂;净含量:5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86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25;产品标准号:Q/320281NDT 075-2016;生产企业名称: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润华路7号;邮编:214444;电话:051-86636248;传真:0510-86636221;生产日期(见瓶盖):20180718;批号(见瓶盖):224SW0001;质量保证期:二年;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860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查询,查询到登记证号PD20181860的登记信息与锁收®噻虫˙高氯氟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一致。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经营门店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提取有关书证,现查清:当事人经营的锁收®噻虫˙高氯氟农药产品,是于2019年3月1日从世科姆作物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货数量为5件(每件20瓶),共100瓶,销售价格为100元/瓶,已销售数量为68瓶,现场查获32瓶,查获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能提供该农药产品进货单据和销售台账,超过质量保证期之后该农药产品都没有卖出一瓶,没有违法所得。本案查获货值金额共3200元。
2020年9月28日当事人李飞到百色市田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协助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将《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农(农药)告[2020]009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收到《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3张,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记载了店内经营锁收®噻虫˙高氯氟劣质农药产品的真实情况,同时记载了执法人员是在当事人经营门店营业员在场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检查的事实。
二、当事人李飞《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1份,销售单6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查清了当事人违法经营锁收®噻虫˙高氯氟劣质农药产品的经过、情节、危害情况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
三、物证:锁收®噻虫˙高氯氟农药产品32瓶。
四、书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农药登记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及农药标签查询打印件2页。
本机关认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锁收®噻虫˙高氯氟农药产品是劣质农药产品。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分别指以下情形:(一)轻微违法行为:指违法货值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指违法货值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三)一般违法行为:指上述第(一) (二)项情形以外的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四、自由裁量基准:(一)经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自由载量基准适用经微违法行为处罚载量,即:“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锁收®噻虫˙高氯氟劣质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锁收®噻虫˙高氯氟农药产品32瓶。
2、罚款 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以下三个银行中任意一个:百色市田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账号:606612010103015553)、百色市田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账号:2110603729219509908)或百色市田阳区建设银行(户名: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账号:45001677801058889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或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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